璧尘老师您好!
关于《璧尘公基十年真题分类解析》第256页第44题与第45题的解答我已经问过,但是大家的解答我还是不甚理解。于是再贴出此题,烦请您解释解释,不胜感激! 此题目是2010年公基C类案例分析题: 2009年10月,王旗镇村民王某夫妇未取得准生证生育了第二胎,同年11月,受县计生委委托镇政府向王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的决定,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王某以收费过高以及不能提供收据为由,拒绝交纳。于是,在没有任何机关委托下,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强行将王某的农用四轮车拖走以代缴社会抚养费。王某不允,在双方冲突中王某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打伤。为此,王某花去医疗费500元,误工3天。王某对镇政府和村委会的行为不服,欲寻求法律救济。 [法条链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4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44.若王某对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干部强行拖走其农用四轮车的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被告是()。 A.县政府 B.镇政府 C.镇政府和村委会 D.县计生委 45.对于王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镇政府赔偿 B因为王某有过错,所以镇政府可以不赔偿 C应当由县计生委赔偿 D应由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连带赔偿责任 这两道题目《璧尘公基十年真题分类解析》第256页分别给出了这样的解析: 44.【璧尘解析】D。《行政诉讼法》第25 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选D。 45.【璧尘解析】C。《国家赔偿法》第7 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选C。 当然,解答此题首先得确定是不是受了委托,题目中已经给出“受县计生委委托镇政府向王某《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的决定”,但是我觉得委托镇政府的事项也就是“作出处罚决定”,至于村民王某夫妇不肯交钱,按照规定如果罚款对的话,就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算是县计生委也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吧(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镇政府或者村干部强拿东西,甚至把人抓到镇上的事情也有发生的)。题目中也讲出了“在没有任何机关委托下”,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强拿东西的(是不是这个地方仅仅是出题人迷惑人的,不得而知)。但是为什么44题中的被告还是选择了D(县计生委呢)。我觉得如果对处罚不服,被告应该是县计生委。是不是因为处罚而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都算上呢?(另外关于45题的疑问也是在此) 我对此题的疑问不禁让我多想了一下(大家请不要笑话): 1.是不是有了这个罚款的委托,镇政府都应该为所欲为?所有因此而发生的事情的后果都应该让县计生委承担,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镇政府的错误谁来处罚它?镇政府和县计生委好像也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谁来责令镇政府改正呢? 2.我们想一想,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不发达的县里,超生的现象比比皆是。以江苏为例,一般一个县大概有20个镇左右,这些镇里处理计划生意而产生的会很多,难道全县所有这种处罚带来的赔偿都有县计生委来承担?一个县里的部门能不能处理完呢?(仅仅是打个比方) 3.一般来说,镇政府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的时候不是每一次都要受委托的,我觉得应该是有文件或者什么会议来授权的直接由镇政府来做罚款决定的。另外,村民计划生育是不是违法总要下去调查啊什么的吧。 最后我这在网上查询了一下一个,我找到一个案例:王桂生与信丰县正平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当时也是以镇政府为被告的。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06)赣中行终字第17号http://www.110.com/panli/panli_77656.html 这个案例中是工作人员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件的时候,将人家打伤了,是以镇政府为被告的。不知道这个案例和题目有没有可以借鉴之处。 以上是我的愚见,当然也可能我的理解全部是错误的。烦请璧尘老师给指点指点这两个选择题。非常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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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1-10 10:38
亲,看到你的疑惑,敬佩敬佩。心底暗暗想,你是不是纠结的大处女座的。我们的考试是公务员考试,案例比较简单直观,案例的当事人一般就甲乙最多加个丙。而司法考试难度高,变态复杂。案例当事人多到五六位。公考考点一般考点简单,一个题考察一条或两条法条。所以,不要有过多联想,只按题意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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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1-10 16:36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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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1-10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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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01-10 18:25
刹那:亲,看到你的疑惑,敬佩敬佩。心底暗暗想,你是不是纠结的大处女座的。我们的考试是公务员考试,案例比较简单直观,案例的当事人一般就甲乙最多加个丙。而司法考试难度高,变态复杂。案例当事人多到五六位。公考考点一般考点简单,一个题考察一条或两条法条。...回到原帖我不是大处女座。这跟处女座没啥关系。 最近通过做题目发现: 1.很多参考资料的答案都是相互间“参考”来(当然我这样说很有偏见),甲参考资料和乙参考资料的答案一模一样,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不差。这点可以通过2013公基C类的第35题的解答看出,所有参考书的解答几乎都是一样的。 2.虽然是公务员考试,但是多了解一下也无妨吗。交流时好多人都说,再也不会考这个题目了。其实学习和考试是两回事啊。学习的时候就要多分析分析。考试肯定是果断处理了。 另外,关于我之前提出的问题,您能做出解答吗?不胜感激! 是不是有了这个罚款的委托,镇政府都应该为所欲为?您好像在一个派出机构作为被告的问题中作了:派出机构是否为被告,遵循“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的原则。比如最常见的派出机构派出所,他的法定处罚范围是罚款500以下和警告。如果他在范围内或是超越幅度处罚800元,此时派出所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那么在这里再假设一下,例如公安派出所罚了800元,当事人因罚款而不服,派出所把他抓走关了几天还打了一顿,那么被告和赔偿机关是谁? (抛开考试题不谈,就打个比方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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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4-01-11 08:12
ddddddddd
dddddd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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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4-01-11 08:17
沙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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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4-01-11 21:02
山下有石: 我不是大处女座。这跟处女座没啥关系。欣赏你严谨的治学风范。你所作出的假设"公安派出所罚了800元,当事人因罚款而不服,派出所把他抓走关了几天还打了一顿,那么被告和赔偿机关是谁?" 这个看你告的是什么,你要是仅告罚款800,那么被告就是派出所,如果是告罚款800和打一顿关几天,那就是公安局了。被告是谁谁赔。本质都是国家赔偿。 法律是个理学性的东西,他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或是弥补疏漏而进行修正。合不合法和合不合情理也是两回事。确实存在不合情理却合法的情况,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法无名为规定就不是罪。不知我这样解释你明白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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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4-01-11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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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4-01-15 17:00
在没有任何机关委托下 这几个字确实把我弄糊涂了 就你后面的疑问我觉得哈 委托单位行为失当,被委托单位是可以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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