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以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 9岁的小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送给好朋友 B 11岁的小学生在商场购买数码相机 C 16岁的中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低价卖给他人 D 20岁的在大学生借款购买数码相机 做答中,自认为C不是超出行为能力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为啥不对了?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加经营活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对于此题,书中147页提到,视为合伙人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提供资金或实物,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与经营;二是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王东即提供资金又参与了经营,王东的行为就不符合第一种情形了,那王东不是合伙人了,请老师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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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1-24 10:54
无效民事行为人是10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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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1-24 11:04
问题1:答案C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理由1、16岁的中学生应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仿的民事活动。对于是否超出能力智力的范围,要从两个方面来认定:1、行为的后果是否认识2、行为的意义是否清楚。对于本案来说,16岁的中学生应当是认识到的。因此,并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次,即使超出了能力范围,也并不必然无效,其法定代理人任然可以追认,这一点以经新合同法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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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1-24 21:55
(1)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张西以配方出资且参加盈余分配,即为合伙人。《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从法理上看,亲自参加经营活动,并不是成为合伙人的必要条件。综上,排除A。(2)李南是出资人,且参加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是合伙人。故排除B。(3)三人符合个人合伙的条件,选择C。(4)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可以在合伙人内部生效,故排除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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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01-24 22:41
同意楼上二位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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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4-02-0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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