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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公基]【已回复】十年真题的几个疑点,请璧老师解答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4-01-26 14:12
第一问。167页2011年C类27题。D选项是否也是错误。因为解析里面说,这个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污染者承担。
第二问。217页2007年A类52题。《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所以A选项是否也应当正确。
第三问。233页。2005年B类76题和79题。县公安局消防科,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授权的,类似于公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  所以两题的答案是否值得商榷。
第四问。238页2008年B类。44题。 您举的司法考试的例子和这道题有很大的不同。司考的例子如下:根据乡党委的指示,某乡政府为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组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该乡农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宅基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王某用砖块将李某砸伤。综治办接到举报后,遂将王某带到该乡派出所关押了10天,并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8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A综治办B乡政府C乡党委D派出所
这题目司法机构给的答案都是B。之所以是B,是因为只是被综合治理办带到了派出所关押,并不是以派出所的名义进行的治安处罚。
而十年真题里的是以派出所的名义对王某进行了拘留和罚款。法律法规只授权警告和罚款,并没有授权拘留。没有授权即视为无权。它就没有资格成为被告,所以被告应该是公安局。
 
请璧老师和各位考友解答。以上是本人自己的看法,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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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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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1-26 22:35
帖内置顶  –  安心  –  2014-01-26 22:48
167页2011年C类27题。这个题目的答案错了,应该是ACD。《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ACD选项说法错误,应选。
《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选。

217页2007年A类52题。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题中,华某受伤的时间是3月26日,江塘市某化工厂并没有再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本题中的情形就可以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案为BCD,没有错误。

233页。2005年B类76题和79题。县公安局消防科,你也说了类似于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以,76和79题答案没有问题。

238页2008年B类。44题。此题有些问题,详见璧尘的贴子,上面有集中回复
http://www.bcgwy.com/read.php?tid=50487&fid=41#114140
 
感谢你认真看书,给你增加50考试币,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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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1-26 20:02
ding le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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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1-26 22:35
167页2011年C类27题。这个题目的答案错了,应该是ACD。《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ACD选项说法错误,应选。
《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项说法正确,不选。

217页2007年A类52题。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题中,华某受伤的时间是3月26日,江塘市某化工厂并没有再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本题中的情形就可以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案为BCD,没有错误。

233页。2005年B类76题和79题。县公安局消防科,你也说了类似于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以,76和79题答案没有问题。

238页2008年B类。44题。此题有些问题,详见璧尘的贴子,上面有集中回复
http://www.bcgwy.com/read.php?tid=50487&fid=41#11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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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01-27 10:40
安心:167页2011年C类27题。这个题目的答案错了,应该是ACD。《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回到原帖
50大洋已经收到,当然我不会满足于50大洋。。你第三问和第四问的解答,明显自相矛盾。你第三问否定了派出所的行政主体资格,第四问派出所又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这个自相矛盾。我问了司考的老师,也找了相关的案例。http://www.110.com/falv/xingzhengfa/xingzhengchufa/xzcfal/2010/0719/137236.html。这是一起关于起诉消防科的案例。不仅是消防科,交警大队同样适用。因为消防科是被消防法授权的,交警大队是被交通法授权的。派出所是被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的,这三个内部机构(派出机构)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交警大队案例如下http://www.chinagscourt.gov.cn/zyDetail.htm?id=201020 这是甘肃法院网发布的公告,我想不会出错吧。
第四问,种类越权和幅度越权的差别。罚款罚多了,派出所是被告。但是拘留等种类越权,设置该派出机构的机关是被告。这一题天策等法律机构的讲义是这样的。
建议您让璧老来看一下。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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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01-27 10:44
安心:167页2011年C类27题。这个题目的答案错了,应该是ACD。《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回到原帖
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幅度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应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例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能进行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如果罚了501元,该派出所即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如果是种类越权,由决定成立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因为种类越权从形式上就可以直接判断出来。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此时就应以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此外,在法理上两者也有区别,幅度越权是典型意义上的越权,即相对越权;而种类越权属于“无权限”,即绝对越权。

该知识点理解关键在于:法律法规授予派出机构的是其实施某类行政行为的职权,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派出机构只有在实施法定种类的行政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超出该行为类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机构一样,不是行政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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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4-01-27 11:07
安心:167页2011年C类27题。这个题目的答案错了,应该是ACD。《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回到原帖

刹那管理员在另一个题目下的解答,个人以为比较靠谱。原文如下
派出机构是否为被告,遵循“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的原则。比如最常见的派出机构派出所,他的法定处罚范围是罚款500以下和警告。如果他在范围内或是超越幅度处罚800元,此时派出所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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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01-27 15:14
天策的讲解就是种类越权属于无权,派出所不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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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4-01-27 15:16
zyy:天策的讲解就是种类越权属于无权,派出所不能成为被告回到原帖
还要请教璧老师,如果同时有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处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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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01-27 15:52
zyy: 还要请教璧老师,如果同时有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处理是怎样的回到原帖
我看过一个法理论文就是探讨这个问题的,从理论上来说是派出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告,然后就直接告公安局,这样方便维权。你可以找找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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