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里有修改成: 二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下面增加的这个第二款,也已经把这一页最上面第四十七条,说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为二倍一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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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2-26 15:04
是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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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2-26 15:22
wangzizhieye:是4倍。。。回到原帖增加赔偿3倍。不能理解成4倍。要是出题目,商品10块钱,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按照新的解释就得赔5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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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2-27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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