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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公基真题B类的一题的疑问
13.某市化工厂排污造成河流污染,致使该市某区自来水一时无法正常使用,市民不得不购买三天的矿泉水作为生活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市办民的损失,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是( )。
A.该区工会组织 B.该区环保部门 C.该区遭受损失的市民 D.该市的消费者协会 此题很多参考书给的答案是C,但是我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民诉法: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此题中某化工厂排污导致自来水一时无法使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作为有关机关的环保部门可提起诉讼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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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11-13 09:36
?等待专业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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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11-1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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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11-13 10:41
我刚才问别人,人家说应该是居民,环保部分可以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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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11-13 11:41
环保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拥有充分的行政权力来预防和控制污染,因此没有必要再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如果允许环保局迳行提起诉讼,相当于逃避行使行政权,有怠于履行职责的嫌疑;且允许其诉讼即意味着同时运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会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环保局不仅不应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反而应当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
明确公益诉讼的这一定位,即可容易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根据权力配置原则,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解决的应是行政失灵的问题,这要求环保局提起诉讼应限于穷尽行政权的场合;其二,如果传统诉讼模式能够解决问题,公益诉讼就应当加以限制。 选B争议比较大,可以参照这个案例http://green.sohu.com/20130717/n381878036.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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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4-11-13 12:47
环保部门与化工厂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非民事关系,不能提起民事诉讼(除非当它采购物品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才可),而且它觉得化工厂的行为违法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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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4-11-1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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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4-11-1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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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4-11-1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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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4-11-1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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