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考点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考点三: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考点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考点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考点六: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考点七: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考点八: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考点九: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考点十:新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删除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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