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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关于做好2011年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主要精神
一、报名工作和准考证打印
(一)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报名、照片上传和资格审查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站为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各有关市人事考试网站提供报名专栏和报名链接。 (二)报名时间安排 1.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9月26日9∶00~9月29日16∶00。 2.资格初审时间 9月26日9∶00~9月29日18∶00。报考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及时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选调单位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规定时间内,可改报其他职位。 3.补报名时间 9月30日8∶30~12∶00。报考被取消职位的考生,资格初审已经通过者,可以在补报名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 资格初审和电子照片审核都通过的考生方为网上报名成功。 (三)准考证打印 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须于10月12~14日到报名的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考生登陆报名网站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标准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字母为小写),大小为20Kb以下。 2.报名期间,考生通过选调单位资格初审后,经考生申请,可更改两类报名信息: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考生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更改信息处理办法:第一,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同音、形似字等)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与身份证号一致方可更改;第二,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更改;第三,考生更改报名信息均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各有关市人事考试机构可先行登记,及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考试实施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 今年我省省级党政机关从基层公开选调公务员笔试时间为10月15日上午8∶30~11∶30,科目为《综合》。 (二)考区考点设置 本次笔试在无锡、淮安、扬州、宿迁和省直共设立五个考区,考生在报名时可就近选择一个考区参加笔试。 三、成绩通知 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于10月下旬公布考生成绩信息。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届时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附件: 1.考场规则 2.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二、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场。已交卷退场者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相互传递任何物品。 四、考生不得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手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做其他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考试铃声响过以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七、客观题答案按要求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未用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手机等笔试禁用的设备或工具至座位的; (九)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二)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涂(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的; (四)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七、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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