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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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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2-06-19 23:02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惩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工商、公安、海关等政府部门。
  设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法岗位职责和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后,将有利于提高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普遍较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据统计,70%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但是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以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序列,能够为基层一线执法类公务员提供相对较大的职业发展空间,有利于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这一规定为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2004年,人事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注册官制度试点的通知》,经过八年的探索,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实施了完善的企业注册官制度,提高了企业注册工作效率,为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积累了一整套工作经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在深圳试行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也为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
  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制度,重点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要依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立法主旨和目的,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确定重点内容。二是要与综合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相衔接,并注意总体平衡。三是要紧密结合行政执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现状,增强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建制的实效。四是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如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分级管理的组织机制、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权责统一的制约机制以及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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