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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指导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2-08-02 06:49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拉开大幕。根据《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18日(17日公务员(微博)录用公共科目笔试;18日教育入学考试)。由此可知,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从报名到考试只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考生没有早作准备,在报名后才开始注重复习的话,复习难度会比较大。因此,考生一定要早下决定,提前开始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学习,不要临时起意,等报名后才开始学习,这样会影响复习效果和进度。
  华图教育(微博)考试研究专家以民法学为例,通过分析考试大纲以及解析经典案例,为考生提供备考指导。
  一、考试大纲分析
  1、考察目标:
  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2、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3、试卷内容结构
2009年、2010年2011年
总论 约20%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
物权 约14%物权 约20%
债权 约26%债权 约20%
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约26%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 约20%
民事责任 约14%民事责任 约20%
  【分析】2009年大纲与2010年大纲相比,在试卷内容结构部分的表述没有变化;但2011年大纲同前两年相比,发生两大变化:①考查内容变化,将“知识产权”去掉,增加“婚姻家庭”;②考查比例变化,“物权”“民事责任”两部分比例上升,“债权”部分比例下降。
  4、试卷题型结构
2009年、2010年2011年
单项选择题:30小题× 2分/题=60分单项选择题:35小题×2分/题=70分
判 断 题 :10小题× 2分/题=20分
简 答 题 : 3小题× 8分/题=24分简 答 题 :3小题×10分/题=30分
论 述 题 : 1小题×16分/题=16分论 述 题 :1小题×20分/题=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15分/题=3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15分/题=30分
  【分析】2009年大纲与2010年大纲相比,在试卷题型结构部分的表述没有变化;而2011年大纲与前两年大纲相比,发生两大变化:①去掉10道判断题,增加5道单项选择题,使得客观题的总体题量减少5道,同时客观题所占总分值的比重下降10分;②增加简答题和论述题每道题的分值,因此,虽然主观题的总题量未发生变化,但主观题所占总分值的比重上升10分。
  二、经典案例解析
  民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作为主观题中的重要部分,一般会出现多个民事主体、多个法律事实,而且一般案例中的情形多为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因此,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目的即在于考查考生是否达到考试大纲所要求的“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考生在认真学习民法理论知识的同时,多多留意生活,并尝试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
  【案例】A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A告知买受人B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B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A要求B将狗送回家后三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B没有付款之前,A将保留狗的所有权。B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C拾得。在C一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C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某日,C将狗放到外面,将行人X咬伤。C觉得此狗不易驯服,便将狗出卖给D,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D要求C退还价款,返还狗给C。
  【问题】
  (1) X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2) 如何认定C将狗出卖给D行为的性质?
  (3) D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考点】所有权归属、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事行为效力
  【解析】
  (1) X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A或C承担。
  法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为案例中未提及被侵权人X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①A与B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B没有付款,这意味着A仍然是狗的所有人(即该狗的所有权仍然归A享有)
  ②由于A与C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C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③因为B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B不承担X被咬伤的民事责任。
  (2)C将狗出卖给D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
  因为C只是管理人,所以对狗没有所有权,但C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
  ①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
  ②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此处所有人是A,而不是B。
  (3)D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由于C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D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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