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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指导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拉开大幕。根据《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8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18日(17日公务员(微博)录用公共科目笔试;18日教育入学考试)。由此可知,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从报名到考试只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考生没有早作准备,在报名后才开始注重复习的话,复习难度会比较大。因此,考生一定要早下决定,提前开始进行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学习,不要临时起意,等报名后才开始学习,这样会影响复习效果和进度。
华图教育(微博)考试研究专家以民法学为例,通过分析考试大纲以及解析经典案例,为考生提供备考指导。 一、考试大纲分析 1、考察目标: 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2、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3、试卷内容结构
4、试卷题型结构
二、经典案例解析 民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作为主观题中的重要部分,一般会出现多个民事主体、多个法律事实,而且一般案例中的情形多为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因此,案例分析题的出题目的即在于考查考生是否达到考试大纲所要求的“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考生在认真学习民法理论知识的同时,多多留意生活,并尝试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 【案例】A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A告知买受人B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B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A要求B将狗送回家后三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B没有付款之前,A将保留狗的所有权。B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C拾得。在C一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C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某日,C将狗放到外面,将行人X咬伤。C觉得此狗不易驯服,便将狗出卖给D,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D要求C退还价款,返还狗给C。 【问题】 (1) X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2) 如何认定C将狗出卖给D行为的性质? (3) D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考点】所有权归属、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事行为效力 【解析】 (1) X被咬伤的责任应当由A或C承担。 法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为案例中未提及被侵权人X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①A与B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B没有付款,这意味着A仍然是狗的所有人(即该狗的所有权仍然归A享有)。 ②由于A与C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C是狗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如果管理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③因为B不是现实的管理人,因此B不承担X被咬伤的民事责任。 (2)C将狗出卖给D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 因为C只是管理人,所以对狗没有所有权,但C却擅自实施处分行为: ①如果狗的所有人追认该行为,则该买卖合同的效力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 ②如果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无效。此处所有人是A,而不是B。 (3)D要求返还价款的主张成立,但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由于C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狗易咬伤人的事实),因此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所订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D据此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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