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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村官考上公务员:公示前自首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2-09-11 15:31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余敬海 李绎 实习生 陈慧)十堰市竹溪县一村官顺利通过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即将成为一名公务员。但在任职时,竟贪污公款、侵占村集体资金。在走上公务员岗位前,他畏罪自首。昨悉,竹溪县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李某曾是竹溪县某村村主任,2010年11月至去年1月期间,李某在协助政府负责发放林木补偿款和坟墓迁移补偿款时,采取虚报支出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共计35972元。
  去年3月,李某在村财务上报销了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金投保金,非法骗取了村集体资金1800元。同年11月,李某以给村干部发放误工补助为名,非法侵吞了村集体资金5000元。
  犯罪后,李某参加并顺利通过了今年的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但担心总有一天会东窗事发,公示之前遂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退清。
  法院认为,李某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李某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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