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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壁尘老师和各位朋友:关于行政复议法的一点疑问
行政复议法中的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派出机关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是什么关系啊?ps:还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中行政公署和区公所好像很少见啊,它们的职能是有哪些啊 谢谢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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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3-02-25 14:21
最好能举个例子,嘿嘿,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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