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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
刚看到一题目,转过来
199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199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求答案及理由,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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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3-03-01 14:42
C吧 在两年之内呢 可以向商家提出侵权或者违约 但只能向厂家提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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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3-03-01 15:40
D
首先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 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亦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而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是以上“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既符合 侵权责任 又符合 违约责任 达成了“竞合”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时也可能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一般的人身侵权之诉,比如打架形成的轻微伤,汽车撞成的过失伤害,都是一年时效;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发生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二年时效。 而不是违约和侵权选择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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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3-03-01 15:40
回 1楼(mandy1990) 的帖子
D首先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 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亦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而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是以上“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既符合 侵权责任 又符合 违约责任 达成了“竞合”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时也可能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一般的人身侵权之诉,比如打架形成的轻微伤,汽车撞成的过失伤害,都是一年时效;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发生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二年时效。 而不是违约和侵权选择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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