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当时的一道案例题:(单选)
2008年3月,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A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成立2周后,甲指使财务人员将120万元转入其他公司账户,并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当年5月,甲又向银行借款,A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乙对甲的做法极为不满,欲转让自己的股权,但甲不同意。2009年3月,A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因含有法律禁止的添加剂,被工商局罚款10万元,未售出的保健食品被销毁。此事经媒体披露后,众多消费者找到A公司,要求退货并予以赔偿。 42.A公司为甲的借款提供担保,依据《公司法》,该行为的效力为( )。 A.有效,但甲不得参加该决议事项的表决 B.有效,但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C.有效,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 D.无效,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 看到有两个版本答案有选A的,有选B的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法条A和B好像都对啊。。。 还有20来天就要考试了,公基还是很浆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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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3-03-03 00:07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B项的表述应为由“股东会”决议而不是“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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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3-03-03 22:44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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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4-22 15:35
B的话应该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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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05-12 16:12
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据此可直接排除C、D两项。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B项的表述应为由“股东会”决议而不是“股东大会”,排除B,所以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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