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公安局传唤。公安局认为宋某的耕牛是赃物,应予扣押。宋某申辩,耕牛是买来的。
公安局调查后证实,此牛原为陈德所有,2010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当天就把牛卖给了刘丕。因为刘丕知道牛是赃物, 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刘丕家饲养了不到一个月,便再次丢失。刘根拾得此牛,饲养了12天,后又将此牛卖给了宋某。 1.目前,耕牛的所有权属于() A宋某 B陈德 C刘根 D刘丕 2.在耕牛流转过程中,谁饲养耕牛的支出可以要求补偿?() A宋某 B王二 C刘丕和刘根 D宋某和刘根 4.若耕牛在宋某家中,产下一仔,则牛仔的所有权属于() A宋某 B陈德 C刘根 D刘丕 5.若耕牛在宋某家中时无故顶伤村民小明,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A宋某 B陈德 C刘根 D刘丕 参考答案,认为第1题“宋某不构成善意取得”,这是为什么啊? 1B 2D 4B 5A 请问为什么宋某没有构成“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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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3-03-14 20:42
1.A
2.D 4.A 5.A 答案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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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3-03-15 08:33
ADBA
同上问:宋某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应该拥有牛的所有权,不适用物在呼唤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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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3-03-15 09:07
自己顶一下,希望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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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3-03-1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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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3-03-15 22:47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 1.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此类财产专属于国家,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不管第三人为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 2.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如毒品、爆炸物、枪支弹药、珍稀动植物等物品。 3. 赃款赃物。 4. 遗失物。 5.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还有一些贵重文物,归国家所有,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有人上门兜售,声称是刚刚发掘出来的古币或者首饰之类,千万不能上当,这些物品即使是真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应当收归国有。 最后跟大家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一】一天,王某在街上碰到一个女孩。该女孩称父亲病重,急需用钱,自己又下了岗,没有生活来源,想把自行车卖了应急,请求王某购买。王某见其可怜便花了200元钱将车买下。谁知没过多久,一中年妇女找到王某,说自行车是她的,几个月前被人偷走,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要王某将车归还。 【分析】王某购车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善意取得赃物的第三人,其取得赃物一般是通过正常的买卖行为或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王某购车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是购车行为不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的,属于私下交易。在当时的场合下,王某理应考虑到此车有可能是偷来的,是法律禁止流转的,却因疏忽大意未加考虑,这不能不说是王某的一个失误。因王某购车的行为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不符,所以他的购车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说,他没有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应该将自行车归还失主。 【案例二】张某养了一头驴,有一天干活的时候没有照看好,走失了,张某多方寻找也未找到。后来这头驴被王某(平日就做些倒卖牲畜的买卖)捡到,他拉到本地的一个牲畜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李某买得该驴后,用它拉车送货。两个月后的一天,送完货后李某坐在后面的车上睡着了,谁知道“老驴识途”,竞把李某拉到了张某家中。张某一看自己的驴回来了,大喜过望,可李某拒绝把驴交给张某,于是双方产生了纠纷。 【分析】按照善意取得的一般规则,这头驴应该属于善意第三人——李某。可这样处理的话,原所有人张某又显得很冤枉。在民法理论上,遗失物和盗赃物台称为占有脱离物。因为它们是“非自愿”的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而并不是原所有人自愿让别人代为保管或自愿借给别人使用等。这种情况下,需要更多的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 《物权法》对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做出了规定。首先,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原则上没有适用余地;其次,所有权人行使追回权的时问是有限制的,即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超过这个时间,物就确定的属于善意第三人所有了;再次,如果受让人(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包括由公开的交易场所取得受让物,如一般的商店、超市、百货商场、庙山及夜市场等;还包括由贩卖同种类之物的商人处取得受让物。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由于两年的时间未过,张某应该有权向李某要回丢失的驴,但由于李某是在公开的牲畜市场且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王某处买得,张某还要支付李某所付的费用才能要回,支出的费用可以再向王某索要。当然,张某如果不能承担相应费用还可以选择放弃,直接请求拾得人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或要求其赔偿损失。《物权法》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平衡原所有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协调两者的关系。在上例中,李某如果是在非正规的交易场所或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人处买得这头驴,那么即使他为善意,也必须向张某交出,且不能要求相应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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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3-03-18 16:24
楼上真厉害,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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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3-03-18 17:57
答案不一定就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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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3-03-24 21:42
回 5楼(uk18ake) 的帖子
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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