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区管委会 派出机构还是派出机关
老师书里写的是派出机关,从功能上说确实派出机关,但我查了很多个开发区管委会的制度,都是说自己是某某政府的派出机构。 2、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经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自然资源的,必须复议前置 查了一下资料, 司法解释里是说的是 行政确认行为。才必须复议前置。 那么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变更引起的纠纷, 如果是确认行为,那么要复议前置无疑; 如果是许可行为,那么就不需要复议前置。 应该怎么 3、规章能不能授权?规章的授权是委托还是授权? 解释里是算授权的,但法条只写了法律、法规能授权 4、种类越权和幅度越权问题。是不是要具体区分?如派出所有权罚款500之内,如果超过500了,即种类越权 复议诉讼都是其自身; 如果派出所拘留人了,那么复议和诉讼就应该找其上级。 对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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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3-03-18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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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3-03-1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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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3-18 15:02
回 楼主(bighead123) 的帖子
针对第一,属于政府派出机构。针对第二,参见http://www.bcgwy.com/read.php?tid=47954 针对第三,规章不可以授权行政处罚等行为。 针对第四,授权罚款500,如果罚款超过500属于幅度越权。如果是幅度越权,被告是本身,如果是种类越权,被告是上级机关。解释下“种类越权”,就是没有被授权,而“幅度授权”就是有权但过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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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3-03-18 15:59
收益了,原来一直也不太懂,特别是第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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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3-03-1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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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3-03-19 08:57
回 楼主(bighead123)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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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3-03-1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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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3-03-1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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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3-03-19 09:30
根据诉行政讼法法解释, 规章是可以授权的. 但不知道是不是意味着复议与处罚也适用
还是想请老师确认一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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