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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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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3-08-12 19:29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简章
淮安市市级机关服务中心、淮安市市级机关电话总机室是我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经局党组研究并报市人社局核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2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市级机关服务中心:餐饮管理服务岗位,1名;
2、市级机关电话总机室:建筑工程管理岗位,1名。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应聘建筑工程管理岗位须取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应聘餐饮管理服务岗位须取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阶段所学专业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
3、满3年工作经历。
4、年龄30周岁以下(1983年8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5、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表》)。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招聘工作按照“自愿报名、公开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报名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3张,于2013年8月29日~2013年8月30 日(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到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健康西路140号,市政府院内2号楼)132室报名。咨询电话:0517-83605933  
由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并缴纳笔试费100元。
符合条件报名人数不足岗位计划招聘人数5倍的,则取消该岗位招聘。
已报名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于2013年9月4日(上午9:00~11:30,下午3:30~5:30)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参加由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的笔试。
(二)笔试
笔试科目为1门,内容为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和用书不限。
笔试时间:2013年9月 7日
上午  9:00~11:30
地点:《见准考证》
(三)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根据参加同岗位笔试人员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2)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参加面试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岗位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替补。
(3)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餐饮管理服务岗位增加实践操作环节。
(4)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5)面试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
(四)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建筑工程管理岗位以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40%和60%的比例按百分制合成总成绩;餐饮管理服务岗位以笔试、实践操作、面试成绩分别占40%、20%和40%的比例按百分制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体检和考察;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出现空额的,在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体检标准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和《201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执行。
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用与相关待遇
在公示与聘用审批阶段,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或考生明确放弃聘用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0517-83605122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3671213
本简章由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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