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楼#
发布于:2014-01-27 15:59
woainixiao: 我看过一个法理论文就是探讨这个问题的,从理论上来说是派出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告,然后就直接告公安局,这样方便维权。你可以找找相关文献。回到原帖之前有个法律老师问过派出所的,由于幅度越权是派出所的权限,所以为了方便直接告派出所。但这样的解释是南京一派出所给出的,不知道正确否。貌似考不到这么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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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14-01-2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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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14-01-27 16:47
chenjunmin: 派出所是处罚幅度不合理以本身为被告,而处罚种类不合法以公安局为被告回到原帖消防科那个应该也没问题吧,消防法授权了。以前是消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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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布于:2014-01-27 19:30
woainixiao:你好,这道题答案确实是错的,谢谢你的指正,我们会在新版进行修正。这道题确实也存在争议,题干中属于种类越权,以派出所的名义,被告应该是公安局。如果不是以派出所名义,而是综治办,那么被告是乡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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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14-01-27 20:58
想问下楼主P233的79题,B选项为什么粮食局是被告,而不是直接纵火人刘某呢,麻烦解释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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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14-01-28 23:22
已阅,238页第44题的确有误,解析参见
http://www.bcgwy.com/read.php?tid=50487&fid=41#11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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