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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主要精神关于做好全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主要精神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网上报名工作 1.报名方式 全省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查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站为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和各市人事考试网。 2.报名时间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月15日9∶00-2月21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月15日9∶00-2月22日16∶00。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初审。 缴费确认时间及要求: 2月15日9∶00-2月23日16∶00。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即可使用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可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报名成功。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的有关规定,此次省、市、县、乡党政机关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笔试的收费按98元/人的标准向考生收取。 3.补报名 网上确认结束后,对报考报名人数(缴费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在全省范围内登陆报名系统补报其他职位,全省补报名的时间为:2月25日9∶00-16∶00。 4.准考证打印 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并进行缴费确认的考生,于3月18日-22日到报名的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5.各市人事考试机构注意事项 一是认真抓好报名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二是严格审查考生电子照片。报名期间各市要及时对招录单位资格初审合格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核,严把电子照片质量关。 三是及时上报报名信息。 四是主动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此次全省公务员报名使用易宝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缴费,各市要公布易宝支付平台的各种咨询方式。 要及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办理减免考务费的地点和联系方式,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要在网报系统醒目位置提示考生如下内容:考试期间,准考证、身份证双证齐全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有准考证,但无身份证的考生,必须持有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五是加强对考场监控录像的管理。 6.报考考生注意事项 考生登陆报名网站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标准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字母为小写),大小为20Kb以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和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先行网上缴费确认并参加笔试后,于3月24日-25日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退还报名费。 7.其他注意事项 报名期间,各地可根据考生申请自行更改三类报名信息:考试地点、姓名中的错别字(生僻字)、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改。考生更改报名信息应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各市自制备查)。姓名中有明显错别字的(同音字、形似字等),应以考生出示的身份证为准,只有身份证号一致时方可更改。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数字,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更改。 二、严密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8.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3月23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2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14∶30-17∶00《申论》 《公共基础知识》既有主观题又有客观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均为客观题,《申论》为主观题。主、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9.考点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设置考点。考点应选择“江苏省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按照人事考试标准(每考场30人)设置考场。 10.试卷交接与保管 试卷须由专车接送、专人押运。接送试卷时,各市须派至少2名押运人员(各市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备案的指定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确保试卷接送途中的安全。试卷交接须交方、接方及纪检监察人员等三方人员同时在场。交接完毕后,三方人员须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留存。要认真落实试卷的保管分发制度,试卷存入保密室后须立即开启报警、监控装置并与省人事考试中心总控室联通,保密室须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试卷存放期间,存放现场须实施24小时2人以上不间断值班。 11.监考及巡考 各地要高度重视考试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管理、业务培训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监考人员要加强考场管理,严格按照《笔试时间安排、操作步骤及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此次考试实行全程封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12.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对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和《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考务操作行为规范(试行)》(苏人社发〔2011〕4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13.笔试成绩公布与查询。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于4月中旬将考生成绩信息发到各市,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各市人事考试网届时将同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扎实做好考试安全防范工作 14.要认真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报名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接受考生咨询。 15.要健全和完善公务员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认真制定网上报名和笔试组织实施工作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加强与当地教育、公安、消防、无线电管理、电力、电信、保密、交通、卫生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系,切实做好考点选择和考试现场防停电、防火、防干扰、防泄密、防交通拥堵、防烈性传染病等各项预防准备工作。 16.要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要按照苏人社发〔2014〕19号和苏人社发〔2011〕478号文件要求,严密组织,精心安排,规范操作,及时查处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考场规则 2.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节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2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 二、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进入考场,开考后考生不得相互传递任何物品。 四、考生不得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手机等)或有计算、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其他设备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凡发现将上述物品或设备带至座位的,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使用上述物品或设备(开机状态)的,一律按严重违纪取消考试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但不得做其他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考试铃声响过以后方可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 七、《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客观题答案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并将试卷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上,未贴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的答题卡均按零分处理。《公共基础知识》的主观题、《申论》一律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作答,用圆珠笔、铅笔或在非指定位置作答的内容无效;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题卡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按有关纪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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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2-14 00:0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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