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行使追偿权吗?
同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医务人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侵权的,医疗机构可以行使追偿权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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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3-05 13:57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追偿的,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医疗机构是否可以该医务人员行使追偿权?这一点《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有医务人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时,医疗机构才可以向医务人员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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