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0日,某区政府规定:“本区街路两侧的店铺牌匾应当经过行政执法局审批。”2008年2月20日,饺子店老板张某花2100元更换了一块牌匾。同年4月20日,区政府规定:“为了亮化本区街路,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本区33条一、二级公路两侧牌匾2121个,必须在2008年5月20日之前统一更换为高档霓虹灯做的牌匾,费用由经营者自己负担。”因为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牌匾,区行政执法局于同年6月2日以张某的牌匾经审批为由实施强制拆除(已无法恢复原状),并更换了高档霓虹灯做的牌匾,向张某收取了牌匾费用3200元。张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1.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让公路两侧店铺经营者承担更换牌匾费用的行为( A B ) A.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B.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行为 C.符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D.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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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3-0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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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3-03 16:20
不用就接了 现在都是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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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3-03 20:23
侵犯了,,如果由于公共需要确实可以更换,但是要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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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03-03 22:44
同意三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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