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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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讨论](已回复)关于物权法第106和107条的理解以及十年真题P158第53题和P160第39题的答案疑问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4-03-03 17:51
壁尘老师,能否帮忙理解一下物权法第106条和107条的内容,以及涉及此法条的十年真题P158第53题和P160第39题的答案解释。谢谢!


(2012年B类)
9岁的王小花没钱买玩具,向父母要钱遭拒绝。某日,王小花随父母到姨妈李某家玩,见梳妆台上有一个金戒指(价值2500元),随即偷偷放进自己的口袋。当日,王小花将金戒指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玩具店老板张某,并称这戒指是过生日时妈妈送她的礼物。次日,李某发现金戒指不见了,便告知王小花母亲,经询问后得知,金戒指确是王小花所拿且已卖给了张某。王小花的母亲随即找到张某要求返还金戒指,并退还张某200元,张某称金戒指是花钱买的,且已以2000元卖给了好友林某,无法返还。
53.如果李某起诉林某要求归还戒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买卖财物不合法,应返还戒指
B.林某不知金戒指为窃物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可以拒绝返还
C.林某根据买卖合同已实际占有了金戒指,可拒绝返还
D.李某基于所有权,可直接要求林某返还金戒指
【璧尘解析】考点:善意取得。答案B。《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虽然张某无权处分戒指,但林某对戒指为窃物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戒指已经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林某成为该戒指的所有权人,有权拒绝返还,B项正确。


2003年8月3日,村民甲在自家门前捡到5只暴雨冲散的绵羊,便赶入圈中饲养,等待羊的主人认领,并将此事告知了邻里。过了两个月,甲欲外出打工,将5只羊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的乙。当年12月,失主丙得知此事,找到乙,要求乙返还该5只羊,但乙认为羊是其付款买来的,不同意归还。


39.最终,5只羊的所有权应当归
A.甲
B.乙
C.丙
D.国家
【璧尘解析】考点:所有权人归属。答案B。5只羊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乙。因为乙是善意取得羊的第三人,故乙的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shir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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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3-03 17:54
求解!!急!!跪谢!!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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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3-03 21:00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xzlwx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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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3-04 09:30
第二题,羊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很明显选C,
xzlwx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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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03-04 09:40
查了下资料,第一题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是盗窃物。这两题举得都是反例啊。只要失主花钱赎回来就可以了,最后找无处分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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