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雾寻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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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讨论](已回复)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4-03-13 14:29
今天做到一题产生疑惑,问要约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已承诺期限的要约撤销,求解!!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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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3-13 15:45
帖内置顶  –  安心  –  2014-03-13 15:46
要约的撤回:
1、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2、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

要约的撤销:
1、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失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证券法》第91条: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变更要约的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告。

不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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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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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3-13 14:42
红烧小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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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3-13 15:16
好难啊!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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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03-13 15:45
要约的撤回:
1、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2、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

要约的撤销:
1、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失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证券法》第91条: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变更要约的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告。

不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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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230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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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4-03-13 15:47
学习最重要
胡萝卜的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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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4-03-13 15:48
再学习下
胡萝卜的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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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4-03-13 18:29
说的好专业,学习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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