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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公基题
璧尘公基,P244,2007国考真题
如果两个以上象征机关共同做出同意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是:必须以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可是我觉得可以是以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啊??? 老师可以给个解答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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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3-13 22:42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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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3-13 22:53
我看到了书上是这么讲的,按照规定,为共同被告。
但是如果原告就偏偏不把共同被告中的有一方不列为被告的话,那法院只有把另一个列为第三人啊。所以还是原告可以这么做的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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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3-1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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