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追诉时效: 能否解释一下行政笔记第6页的矛盾啊,我标的蓝色的部分 A.管辖: a. 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发现地、结果地[P60T16])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 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c.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B.追诉时效: a.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或数个同一种类行为中最后一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P61T18) b.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为6个月。 c.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 A.不予处罚: a.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c.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B.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a.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P60T17) b.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c. 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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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3-19 10:35
折抵 这个应该是行政处罚在先 刑事处罚在后 本着公正原则 可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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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3-19 13:27
一个简单的例子,A把B打伤,破个皮流点血什么的,其他没有,警察把A被行政拘留了5天,后来B回家几天后病情严重了,内伤,一鉴定够轻伤以上了,A就被刑事拘留了,判个拘役6个月,先前的行政拘留5天,就可以从6个月扣除,实际执行就没有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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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3-2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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