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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被指涉嫌违法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14-03-31 16:40
倡导反歧视及平等机会的民间公益组织——广州众一行26日发布了一篇题为《公务员[微博]录用体检标准下的制度性歧视》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体检标准》)中,对近2亿的健康弱势人群,包括艾滋病感染者(78万)、血液病患者(以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为例,仅广东就1000万)、糖尿病患者(9700万)、听力(1263万)、视力(2054万)障碍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产生影响。

  此外,因《体检标准》对妇女的过度检查以及事业单位招考等也参考适用。“因此受限制的人群数量将无法估计,如此严重的就业歧视问题亟待社会关注。”报告称。

  2004年以来,《体检标准》已有过几次大的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2010年3月。

  虽然屡经修订和完善,但仍存在大量针对艾滋病感染者、血液病患者、糖尿病患者、听力、视力障碍者和妇女等的限制性要求。“屡次修改,体现了社会意识的不断进步和国家制度的不断改善。看到这种改变的可能性,我们希望与社会大众和行政部门一起寻求解决办法,消除制度性就业歧视。”众一行机构总干事郭彬补充道。

  报告指出,《体检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涉嫌违反了我国政府签署和批准的诸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不歧视准则。同时,也违背我国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对求职者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条款。

  报告认为,“我国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实际上是各种公务员职位对身体条件的特殊性要求集合,而非所有公务员职位对身体条件的共同性要求的集合。”

  郭彬表示,在国家消除就业歧视政策不断出台的情况下,推动修改《体检标准》消除制度性歧视的历史时刻已经来到。

  如何能够有效消除以《体检标准》为代表的“制度性歧视”,报告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借鉴香港地区的反歧视理念和制度经验,构建完备的反歧视法律体系。修改和完善《体检标准》,在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的前提下,畅通救济渠道,并积极推动反歧视立法。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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