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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今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 肖姗) 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昨天,记者采访获悉,我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先行一步,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基本参加社保。截至今年5月底,参保单位近3000家,参保人员为11万多,基本全覆盖。
2年前新办法实施,中小学等全额拨款事业编首次参保 记者了解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于1994年启动,执行的是《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月,开始施行《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办法参保范围涵盖全市所有事业单位,最大不同是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如中小学校等原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人社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根据新办法,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到23%,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并适时逐步调整至8%。比如,某职工工资总额为一年10万元,个人一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由 5000元增至6000元,增加1000元。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事业编医保要同步推进 除了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也将同步推进。我市去年启动,所有事业单位人员需全部参加职工医保,持社保卡就诊购药。 “此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个人缴纳医保费。参加职工医保后,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相关人士说,例如,一名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为6000元,那么每个月他个人需要缴纳120元医保费。凡是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需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参保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 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均要负担起付标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则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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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4-07-2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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