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按照《民事诉讼法》不受理的案件是:
A、王某诉公安局不作为案 B、一菜农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的纠纷案 C、刘某故意致人重伤案的附带民事赔偿案 D、张老师诉学校评职称不合理案 A选项的确是行政诉讼案件,但是D选项呢?学校职称的评定应当属于行政机构内部的晋升吧,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吧?求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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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喜欢:小振振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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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09-21 23:05
下面是我找的资料,可以自己理解一下!
(一)实施聘任制的公立学校与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先通过劳动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劳动争议解决的是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它既有私法性质又有公法性质(但以私法性质为主),是一种社会法领域内的纠纷。 公立学校中的教师一般分为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和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一般是指正式教师,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是指代课教师、临时教师。在实施聘任制的公立学校,不管是正式教师还是代课教师、临时教师,与学校之间出现聘用合同纠纷时,都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都是先通过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私立学校中的教师一般是不具有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教师,这类教师的维权途径也是先通过劳动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私立学校的情况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二)实施任命制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人事争议时,先通过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所谓人事争议,是指人事关系主体(即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在人事管理过程中,因录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或人事管理行为所引发的权益争议和纠纷。它是一种以公法性质为主的争议,实施任命制的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出现人事争议时,应先通过人事仲裁后进入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随着教师聘任制的真正实施,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形成任命制下人事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已越来越少,但也不排除这种情况客观存在的现实:第一种情况,也是数量最多的情况是该公立学校实施的是任命制,与教师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第二种情况是我国有些经济较不发达地区仍然缺乏教师,这些地区就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包分配”为名吸引学生报考师范院校。由于我国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学生也乐意报考,这些学生毕业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公立学校任教,就形成了任命制下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三种情况是目前一些地方教师的流动还是采用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调动的形式,这种形式反映了教师要流动并不是通过聘任制本义上的聘期届满即可选择续聘或不续聘的方式实现,而是还要经过人事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这说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师的管理还带有浓厚的任命色彩,如果是由于教师想调动,而主管部门不放人而引起的纠纷,想通过劳动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较难,只能通过人事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第四种情况是私立学校中由公立学校派去的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正式教师,这种教师的身份也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浓厚色彩,所以这类教师也适用于先经人事仲裁后进人民事诉讼的途径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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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09-22 08:44
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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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09-22 08:44
ewwwwwwwww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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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09-2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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