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笔记172页上明显错误,(三)有关分支机构 书上讲分支机构怎么颠倒过来呢,竟然说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大家都知道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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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10-08 16:49
帖内置顶 – 安心 – 2014-10-08 16:5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经营灵活方便而设立的,在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非法人机构。如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它虽然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但其设立由所属法人申请登记并履行法定手续,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只能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它虽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机构由所属法人设置,管理人员由其所属法人指派;它虽然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但这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所属法人承担。因此,它与法人组织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绝不能误解或混淆其法律地位,模糊其与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二者混为一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明确地肯定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由于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 对于非法人团体,理论和立法上的认识亦有一个发展过程。德国民法采无权利能力社团的主张实因当时政治的需要,是为了迫使一些宗教、政治团体登记为法人团体,以便进行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法学界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认识有重大发展,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即在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性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种认识在立法和判例上均有反映。但非法人组织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后者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前者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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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10-08 09:06
我昨天看到这边也很郁闷 看半天都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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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10-08 10:54
这个应该要看这个分支机构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吧。如果分支机构法人单位的话,他的财务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可以承担责任。如果是产业活动单位的话,它的财务什么都不是独立的,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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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4-10-08 16:25
莫非分支机构里分可以承担责任和不可以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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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4-10-08 16:49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经营灵活方便而设立的,在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非法人机构。如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它虽然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但其设立由所属法人申请登记并履行法定手续,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只能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它虽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机构由所属法人设置,管理人员由其所属法人指派;它虽然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但这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所属法人承担。因此,它与法人组织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绝不能误解或混淆其法律地位,模糊其与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二者混为一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就明确地肯定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由于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 对于非法人团体,理论和立法上的认识亦有一个发展过程。德国民法采无权利能力社团的主张实因当时政治的需要,是为了迫使一些宗教、政治团体登记为法人团体,以便进行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法学界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认识有重大发展,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即在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性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种认识在立法和判例上均有反映。但非法人组织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后者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前者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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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4-10-0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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