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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20-21期,上次发没有成功,这次分开发吧2014-2015年《半月谈》
《半月谈》半月评论2014第21期: 依宪治国 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是法之统帅,是一国法律的“母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法治实践当中,如果宪法没有权威,宪法地位得不到保障、效力无法体现,那么整个法治大厦将失去根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稳固根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根本准则。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公民权利保障的总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依法执政,也就必然要求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树立宪法思维、维护宪法权威、遵守宪法规范、扞卫宪法尊严,真正做到依宪执政。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党对现代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社会期待与愿望的积极回应,是肩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庄严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长期以来,实践当中存在一种宪法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倾向。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的不尊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依然存在。 宪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宪法必须要真正走进民众的生活实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培育,就是一个宪法权威不断树立的过程,是法治信仰不断深化的过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公民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宪法的忠诚和热爱。真正的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唯有人民尊重和热爱宪法,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全国上下唯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我们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依宪治国。 为了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和敬畏宪法的观念,四中全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如果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那么宪法就是治国之基石。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将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必须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故此,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宪法至上,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工夫,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半月谈》半月评论2014第20期: 师德,应成为社会道德标杆 首次划定高校教师师德禁行的七条“红线”、首次明确高校是师德建设责任主体——教育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得我国师德建设体系覆盖了大中小学,将教师的道德建设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不仅教师的道德行为有了更明确的准则,师德的建设也有了更明确的长效措施。师德建设,应该承担起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的责任。因为,师德是社会道德的标杆。 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天地君亲师”,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教师历来受到人们的尊敬。教师也是一个崇高的职业,被称作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人生的导师。教师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有人将教师比作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有人将教师比作园丁,用心血和汗水浇灌着祖国的花朵。教师在社会中也享有较高的地位,各级政府部门也一直致力于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提高教师的待遇。 如今,在教师队伍中,绝大多数教师都是默默奉献、潜心治学、教书育人、品德高尚的好老师。然而,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教师理想缺失、教学敷衍、学风浮躁,甚至学术不端、言行失范、道德败坏。特别是近段时间,从小学教师带女生开房到厦门大学博导诱奸学生;从学术造假、论文抄袭到院士违法套取科研经费,媒体曝光了不少教师失德甚至违法行为,突显了师德问题的严重性。 教师失德事件频发,师德师风失范,固然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师德建设滞后,对师德要求不严,对失德行为追究不力的现实。一些学校普遍重智育轻德育,只重视升学率、学术成果,不重视教师道德品质培养;师德规范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对教师失德行为漠视、放任、姑息,不依法依规追责,甚至“护短”,将严重违反师德的教师仍然留在讲台上。一些教师个人丧失道德约束,缺乏道德敬畏之心和职业神圣感,也是导致师德滑坡、行为失范的重要因素。 师德建设是重塑教师职业尊严的时代呼唤。 教师的职责是塑造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的各行各业的建设者和各项事业的接班人。这样一个特殊的工作内容和历史使命,使得这个职业具有更高的职业标准和要求,尤其是对从业者的道德品质有更高的要求和规范。 唐代大文豪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教师首要的职责。所谓传道,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就要求传道者自身要有道,并身体力行,言传身教。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了,不仅无法履行好传道的职责,还会将学生引入歧途。 君不见,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成长中的学生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从小学的蒙童幼儿到大学的莘莘学子,在人生成长的最关键时期都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下度过的。我们看到,初入学堂之儿童往往以老师之言为“圣旨”,以老师之行为模范。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影响,往往超过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在学生面前,既是镜子又是榜样。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只有广大教师成为品行高尚之人,才有可能带动并培养学生的优良品质。师德建设不仅仅是要纯洁教师队伍,使之达到职业要求,师德建设更是对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社会道德体系建设中,教师职业因其工作的特殊性而社会影响巨大且深远,师德建设也就应该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标杆。 师德,是深厚的知识学养和文化品位的体现。师德需要教育培养,更需要老师自我修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师德档案、考核奖惩机制,完善优胜劣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师德监督和评价体系,让教师自觉遵守师德准则、履行职业使命。同时,人才培养体制、考试招生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办学体制等改革要向纵深推进,让教师真正珍视并热爱“阳光下最神圣的职业”。 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意见》对高校师德管理责任的强化值得肯定,但制度最终转化为师德建设的助推力,还需要高校积极作为。师德建设委员会能否发挥职能,师德考核能否真正做实,失德教师的处置能否及时、公平、公开,都将决定师德建设的成效。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也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学校所能做的,除了在学校普及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教师行为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部门的调查,按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办,决不能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我们期待以《意见》落实为契机,各地各校在师德建设上真正下狠劲,出实招,用新举措带来师德建设的新气象,以促进全社会道德水平不断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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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4-12-10 17:40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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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4-12-1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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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4-12-17 11:01
谢谢,真的是热点中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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