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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题
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A. 必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B. 可以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C .必须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 .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答案是C还是B 麻烦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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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5-02-23 21:28
帖内置顶 – admin – 2015-02-23 21:28
根据原《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新修订后好象是第26条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因此,如果两个机关作出统一具体行政行为,两机关做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2款之规定: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若行政机关A和B共同对相对人C作出行政处罚,理应将A、B作为共同被告,如果C只起诉了A,且C不同意法院追加B为被告,此时法院应当通知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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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5-02-13 11:15
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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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5-02-1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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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5-02-15 08:41
原告不同意的,可以列为第三人啊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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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5-02-18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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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5-02-23 17:03
法条 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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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5-02-23 21:28
根据原《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新修订后好象是第26条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因此,如果两个机关作出统一具体行政行为,两机关做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2款之规定: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若行政机关A和B共同对相对人C作出行政处罚,理应将A、B作为共同被告,如果C只起诉了A,且C不同意法院追加B为被告,此时法院应当通知B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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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5-02-25 16:42
B这一题目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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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5-03-08 21:24
B还是C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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