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新诉讼法5月1日实施,那么这个法条考到了 怎么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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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5-03-02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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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15-03-02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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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发布于:2015-03-02 14:11
还没实行 应该不会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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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布于:2015-03-02 14:41
有争议的应该不会考的吧,省考那会还没开始实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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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布于:2015-03-02 14:48
还没实施的一般不会考到,如果考到了,按照新法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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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15-03-02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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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15-03-02 15:07
这个题也是个问题,同学说选择共同,我觉得没实施,按照以前的来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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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15-03-02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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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布于:2015-03-02 20:30
不对吧,不朔及既往,只有到了新法实施那天才行,要不然还是以旧法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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