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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
内蒙古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全区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为确保本次考试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录用人数 本次考录计划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1496人。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内蒙古户籍(含内蒙古生源的区外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已具有研究生(论坛) 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在内蒙古服务期满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也可以报考; 六项服务基层项目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 (简称大学生“村官”)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社区民生志愿者”计划、“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及纳入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报考阿拉善盟及其所属旗县、苏木乡镇的职位,须具有阿拉善盟户籍;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8月28日至1992年8月28日期间出生);招考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以《考录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凡身体有残疾者应在报名资格初审阶段通过公布的咨询电话向录用机关(单位)或盟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前声明,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后,方可报名;凡未提前声明且经确认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取消录用资格。 7.具备录用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的《考录职位表》)。 8.自治区和盟市本级机关(单位)的招考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录用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市、区)或苏木乡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牧区的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以下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者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时间,不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要求,本次考录计划的10%—15%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六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今后,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六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既可以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也可以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对于定向六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报考这些职位的考生必须是截止2010年8月28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凡是到截止日期服务期满超出3年或被正式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工作的人员,不能再报考定向招考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非在职教育);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服务期未满五年(含试用期)的在职公务员报考,须取得所在机关同意报考的证明或批准辞职通知书。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考者报名一律在互联网上进行。报名网站: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名时间:2010年8月28日9时—9月2日17时。 报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必须在内蒙古人事信息网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否则,不接受报名。报考者应按照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报考者要认真阅读《考录简章》和《考录职位表》,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者须对在网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因所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影响报名、考试或录用的,责任自负。 报名序号是报考者确认是否成功报名、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报名与参加笔试、面试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用蒙古文答卷的报考者须在《报名登记表》上注明,以预订相应的答题纸。报考者在报名时提供的个人电话要在整个考录过程、特别是在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畅通,以便于重要事项的通知。 (二)报考资格的初审 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自治区垂直管理机关职位的人员,资格初审由录用职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负责;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资格初审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审核;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人员,资格初审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部门在报考者网上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而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三)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情况。初审通过者,不得再改报其他职位,统一在9月3日至5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费,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报考费每人170元。交费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5日17时,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职位不能开考,予以取消,这些职位将于9月2日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这些职位的报考者不要再交费。初审后达到笔试开考比例、但最后交费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也将被取消开考,报考这些职位并已完成交费的报考者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自动将报考费退到报考者的银行卡里。 2、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者申请免交报考费的,须将家庭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以及报考者本人的姓名、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2010年9月5日前传真至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287870),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四)报考者务必于2010年9月14日9时至17日17时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自治区和盟市本级机关(单位)的职位,开考比例(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下同)应不低于5:1;旗县区及以下机关(单位)的职位以及监狱系统的职位,开考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取消开考;其中,对于录用人数为2人及以上、报考人数达到或超过5人(3人)但不足5:1(3:1)比例的职位,将按照规定比例减少该职位的录用人数。 (二)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三科。 笔试试卷统一为汉文卷,考生可以用蒙古文答卷,但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及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笔试时必须用蒙文答卷,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 (三)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0年9月18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17:00-18:30 《公共基础知识》 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地点 笔试考点分别设在11个盟市所在地,其中,设在呼和浩特的考点,名称为区直考点。报考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自行选择考点参加笔试,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五)笔试成绩的计算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每科满分均为100分。笔试后,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各占40%、《公共基础知识》占20%的比例合成考(论坛)生笔试成绩。 (六)笔试加分 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合成笔试成绩前的每科成绩上加2.5分。 (七)笔试成绩公布及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笔试阅卷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由于笔试阅卷工作采用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成绩中出现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标记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五、资格复审与面试 (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与录用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合格分数线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数与录用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将取消开考。凡招录人数为2人及以上、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数达到或超过3人但不足3:1比例的职位,将按照3:1的面试比例规定相应减少该职位的录用人数。 (二)面试资格复审 1、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2、考生必须本人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户籍在学校集体户上的考生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户籍不在内蒙古的内蒙古生源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原内蒙古户籍户口簿原件(其中必须有注销的本人户籍页)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3、录用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或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录用职位限六类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的,考生须提供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须提供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两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 4、面试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所填报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或因个人错填信息导致加分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凡递补后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范围的人数与录用人数仍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将取消开考。 (三)面试方法及面试成绩的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达到本人参加面试时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六、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要求执行,报考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机关的考生,其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录用职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考生,其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和自治区垂直管理机关的考生,其考察由招考职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具体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考生,其考察由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考察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公示 自治区各录用机关和盟市、旗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上报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和盟市人事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须公布举报电话或其他举报方式,公示期为7天。 九、录用审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同时为了保证阿拉善盟等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对阿拉善盟及其所属旗县、苏木乡镇的职位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报考这些职位的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须与招考机关及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签订五年的服务协议(含试用期),服务期不满的,不得流动。 在职公务员报考者最迟应于考察工作结束前提交所在机关同意其报考的证明或辞职通知书,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十、其他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考试录用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职位代码表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部门考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部门考录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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