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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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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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0-07-01 14:18
人事代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工作,更好地为广大用人单位和人才服务,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通[2005]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事代理工作对象为: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含人才派遣)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省级人事部门人事列户的其他部省属单位。
    
   第三条  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人事代理工作对象提供事业单位进编、留学回国人才接收录用、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聘用合同鉴证、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户籍管理等人事事务性公共服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工作对象单位人事管理应统一规范有序,凡不符合国家或我省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  为方便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凡省级机关、部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可向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申请设立分中心,按授权从事相关人事事务业务,分中心的职责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以协议形式确定。
    
   第六条  在省级人事部门人事列户的部省属国有企业单位和驻宁市区以外地区的部省属事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原则上人事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关系建立。省级机关、部省属事业单位、省工商部门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省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均可与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其他单位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到相应的政府人才流动机构办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进编。凡离职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非公经济组织聘用人员到部、省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均需办理进编手续。使用“调干”、“招聘”计划的流动人员原则上为干部身份,拟任岗位为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使用“调工”计划的流动人员,原则上为非干部身份,拟任岗位为工勤技能岗位。  
    
   第九条  留学回国人才接收录用。凡部省属企事业单位接收留学回国初次就业人才,均可办理接收录用手续。办理留学回国人才接收录用手续,需提供国家有关机构学历认证材料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学历证明材料以及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条  毕业生接收。凡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需在上一年度年底前填写《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表》,作为当年度接收的依据。事业单位在编、非在编接收毕业生均需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事业单位还应当在在编接收的毕业生报到后,领取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办理进编手续并归入毕业生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人事代理工作对象单位引进人员符合我省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的,均可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人才引进按照工作时间先后、引进人才层次高低及单位紧缺急需程度确立优先原则,依次办理。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凡机关、部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进人手续时需同步与聘用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人事代理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与聘用人才一律签订劳动合同,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转正定级。人事代理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经单位申请可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人事档案已转出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原则上不再补办,情况特殊的需将原人事档案退回方可办理。人事代理前已符合条件未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应由原单位或原代理机构补办。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定。人事代理单位聘用并经考核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办理职称评定手续。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每年集中组织一两次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活动。人事代理单位聘用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根据不同的专业,由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相关主管厅局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初聘非本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省人才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以现专业技术岗位初聘,但工作年限需从取得相应学历后现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起算。
    
   第十五条  户籍管理。人事代理单位有合法办公场所(含租用)、引进人才3人以上或年度接收毕业生3人以上的,应当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将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的户籍关系迁入。凡引进人才及接收高校毕业生的代理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将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的户籍关系迁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流动人才集体户口,但在其工作单位变动及人事档案转出时,应同步将户口迁出。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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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令侯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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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2-01-0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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