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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之十大“金牌”职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拉开帷幕,考试大纲公布时间预计在10月中旬,考试时间预计在11月底或者12月初。在此,根据当前公务员招考职位的前景、社会地位、权力大小等多个方面评选出“十大金牌职位”,特供各网友讨论娱乐。特别提示: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NO.1 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员 中央纪委监察部主要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监察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履行职责。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NO.2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招考各职位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主要职能: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是党中央的派出机构,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1.负责制订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2.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4.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和党内法规教育工作。 5.协同中央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中央直属机关的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 6.指导中央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中央直属机关部、委、办、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7.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 8.领导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审议中央直属机关部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局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党纪处分。 9.领导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央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主席、副主席的职务任免,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和中央直属机关妇工委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任免等。 10.负责综合指导中央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1.协助有关部门协调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做好老龄工作。 12.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NO.3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招考各职位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职能: 党的中央派出机构,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其前身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委员会。本着改革的精神,按照党政分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的原则,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党委的工作,中央于1988年2月13日决定将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改为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工委的领导成员由中央任命。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基层组织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各部门选举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按照党章的要求,指导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及时向中央反映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执行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NO.4 中共中央办公厅-招考各职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主要职能: 负责党中央文秘、会务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 负责全国党政系统的密码通信和密码管理,负责中央文件和机要文电、信件的传递工作,承担全国有关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密码保密工作; 负责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医疗保健,担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任务; 围绕中央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承担部分中央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中央文件的校核工作; 负责为中央制定党内法规和领导国家立法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中央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研究,负责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 归口管理党中央直属各部的后勤服务,联络、处理中央各部门共同性的社会事务工作;承担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NO.5 国务院办公厅-招考各职位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能: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NO.6 海关总署-监管、缉私职位/厦门(各地)海关现场监管 海关总署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定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三)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及其他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五)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六)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辑私,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七)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八)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范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九)垂直管理全国海关,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十)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十一)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NO.7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招录各职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NO.8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经济建设司各职位 财政部的主要职能: (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涉外税收和国家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定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定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定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NO.9 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督察指导员 入选理由:“土地公”外出巡查,地王房产商们快来拜山头。 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NO.1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各职位 入选理由:国家发展大政方针的策划制定者,“跑部钱进”的重要对象之一,可谓公务员中的大贵族啊。 发改委主要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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